本報訊 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葉璐璐 陳碧霞 向某通過ATM機匯款時不慎把錢匯錯至陌生人溫某賬戶,當向某要求溫某返還時,卻遭到溫某的拒絕。近日,紫金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因匯錯款引發(fā)的不當得利糾紛案。
2014 年10 月26 日,向某誤把5 萬元匯給溫某,隨后向某聯(lián)系溫某要求返還未果,無奈之下,向某便起訴到紫金縣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向某向被告溫某的賬戶轉入5 萬元,有證據在卷,予以確認,溫某構成不當得利。遂依法判決被告溫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 日內返還向某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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