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因見義勇為犧牲,可獲100萬元撫恤金
本報訊 據南方日報消息,近日,廣東省公安廳官網發(fā)布公告,《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1月30日截止。
意見稿提出,鼓勵公民采取適當、有效方式制止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制止正在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搶險、救災、救人,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協(xié)助抓捕犯罪嫌疑人,偵破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其他行為。
意見稿明確,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應當自行為發(fā)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確有特殊原因逾期申請、舉薦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不設區(qū)的地級市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核實,并報上一級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但不得超過兩年。申請人、舉薦人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的有關確認辦法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沒有申請人、舉薦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不設區(qū)的地級市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可以依照職權予以確認。
對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群體、集體)”稱號并給予相應獎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市“見義勇為模范(群體、集體)”稱號并給予相應獎金;省人民政府可以授予省“見義勇為英雄(群體、集體)”稱號并給予相應的獎金。
見義勇為傷亡人員和見義勇為事跡突出人員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撫恤補助規(guī)定的相應待遇外,意見稿還提出,經省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后,可由省人民政府頒發(fā)一次性獎金:犧牲的,頒發(fā)100萬元獎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fā)80萬元獎金;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fā)60萬元獎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fā)40萬元獎金;獲得國家級見義勇為稱號的,頒發(fā)20萬元獎金;獲得省級見義勇為稱號的,頒發(fā)10萬元獎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意見稿提出,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的,在救治期間的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的治療費用,有侵權人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無侵權人或者不能確認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由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管理部門先行墊付。造成殘疾的,墊付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造成死亡的,墊付喪葬費。
意見稿還提出,就業(yè)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優(yōu)先納入就業(yè)援助,優(yōu)先安排到公益性崗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優(yōu)先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優(yōu)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發(fā)放住房租賃補貼。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也應當給予優(yōu)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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